作者简介:汪世荣,博士生导师,二级教授,现为mg4355vip检测中心校长助理,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院长,法律史学科首席专家,首届长安学者,中国法律史学会第八、第九届执行会长,中国法学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法学会唐律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革命根据地法律史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此外,他还有一个重要学术标签——全国知名的研究“枫桥经验”的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对他的工作予以高度评价:“长期以来对于弘扬‘枫桥经验’、创新社会治理有着深厚研究,做出了重大理论贡献。……是‘枫桥经验’专题调研的倡议者、工作落实的实践者、成果应用的推动者,对于加强‘枫桥经验’理论研究深度、拓展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广度作出了突出贡献,成效显著。”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功能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枫桥经验”
纠纷是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问题,往往表现为利益冲突。直面纠纷、预防纠纷、化解纠纷是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的需要。“枫桥经验”通过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尤其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增强社会治理效果,实现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有机统一。2023年9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参观“枫桥经验”陈列馆时指出:“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人民调解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的“枫桥经验”是中国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显著特征,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在基层社会治理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坚持矛盾纠纷调解优先,将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是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生动体现。
关键词:基层治理体系;“枫桥经验”
一、作为一种文化,调解体现中国的和合精神
中国不仅有悠久的调解传统,还有深厚的调解文化。“枫桥经验”重视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强调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进行源头治理,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典范。新时代的“枫桥经验”坚持人民中心,构建和谐社会,在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领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不仅体现了基层群众的主人翁作用,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成为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显著特征。
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首先是中国传统和合文化的体现,符合“综合为治”的思想。《大学》云:“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调解首先包含了对自我的反思,对自身的要求。换位思考就是强调站在对方的角度看问题,转换身份看问题,从相互理解的角度思考和解决问题。
有文献记载的最早调解案例,是《左传》“郑伯克段于鄢”。基本案情是:郑伯和段是两兄弟。由于母亲姜氏支持弟弟段反对作为君主的哥哥郑伯,在镇压了段的反叛后,郑伯扬言:与母亲姜氏“不及黄泉,无相见也”。颍考叔知道后,向郑伯进献贡品。“公赐之食,食舍肉。公问之,对曰:‘小人有母,皆尝小人之食矣,未尝君之羹,请以遗之。’公曰:‘尔有母遗,繄我独无。’颍考叔曰:‘敢问何谓也?’公语之故,且告之悔。”颍考叔对曰:“若阙地及泉,隧而相见,其谁曰不然?”公从之。公入而赋:“大隧之中,其乐融融。”姜出而赋:“大隧之外,其乐泄泄。”遂为母子如初。
颍考叔可谓调解大师,不仅关切君王的生活,还具备高超的调解技巧,创造性提出了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案。调解员的最主要工作,是帮助双方当事人积极参与纠纷化解的过程,充分沟通,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如果颍考叔不能设身处地,将自己对母亲的亲情带入其中,又如何能够唤醒郑伯母子深埋的情谊?《左传》的作者诠释了《春秋》中“郑伯克段于鄢”这六个字饱含的微言大义,创造性、多角度地点评了这个调解案例:调解结果唤醒了郑伯孝的意识。“郑伯克段于鄢”,被收入《古文观止》,流传至今。
各个时代都有代表性的调解案例,编撰并传播这些案例,成为塑造和合调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自己的事情,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践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体现,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国方案的鲜明特色。
二、作为一种制度,调解鼓励当事人平和化解矛盾纠纷
在调解员主持下,谈判、协商,换位思考,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有利于避免信任危机,促进合作共赢;有利于坚持伦理法则,维护道德价值;有利于通过理性和契约,增强双方当事人的获得感。
调解也是帮助当事人双方决策的过程,帮助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发现多种可能性,揭示问题的症结,找到化解的方案。调解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意愿基础之上,调解协议的达成基于双方的合意。调解员要重视对当事人双方的引导,帮助其认识到调解的价值,让双方目标同向,产生解决纠纷的强烈愿望。调解员的作用是帮助当事人充分沟通和交流,缩小差距。发现双方的共同利益,明确各自的关切,求同存异。通过沟通和交流,促使当事双方产生调解纠纷的意愿,乃至强烈愿望。在行业纠纷、民间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行业组织、村民(居民)自治组织可以通过章程、村规民约等方式,要求自己的成员在处理纠纷时,首先选择调解。调解员可以通过说服教育,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快捷、有效地解决纠纷。法官、调解员、律师要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并引导当事人确定最佳的方式,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
人民调解的基本要求是合情合理合法。例如,债权人将3万元现金借给债务人,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期限一月。到期后多次催要,债务人以各种理由拖延。在债务人违约已经一年半的情况下,如果以双方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为由,坚持判定债务人只须归还本金,就是对违约违法行为的放纵。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调解此类案件,首先要批评的就是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并尊重和保护债权人的诉求。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基层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是“枫桥经验”化解矛盾纠纷的基本策略,是基层群众主人翁精神的体现。遍布城乡的人民调解组织,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力,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中坚力量。
为了增强社会认同,早在2015年诸暨市成立了人民调解总会,较早开展人民调解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全面推动行业调解,取得了积极的成效。调解是社会治理的环节之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四前工作法”充分重视调解的作用。组织工作走在预测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矛盾纠纷调解的策略是化早、化小、化苗头,推动调解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枫桥人民法庭创立了指导人民调解的“四环指导法”:诉前环节普遍指导,诉中环节个别指导,诉时环节跟踪指导,诉后环节案例指导,形成了有效的诉调对接机制。诸暨市建立了覆盖全面的行业调解体系,医疗调解、交通事故调解、教育纠纷调解等,实现了专业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三、作为一份职业,调解教育大众树立法治意识
调解的目标,是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调解过程具有创造性、挑战性。调解需要照顾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并提高当事人双方的站位,实现“从非此即彼到折中认同”的认识飞跃。
现代社会价值多元,利益多样,矛盾纠纷复杂,对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产生了客观的、现实的需求。早在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要求建立统筹协调、公正高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际上,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司法等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开放后已经全部建立,而且有效运作。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相互之间如何协调、配合。选择经济、便捷、高效的方式解决自己的纠纷,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所以,调解工作就是说服工作,通过假设,帮助双方提出各种可能性。帮助当事人提出多样化的解决方案,扩大选择的范围。鼓励双方当事人积极参与,寻求第三方帮助提出方案。发现能够照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解决方案,达成高质量的调解协议。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建立预防纠纷的机制。追求诉讼和其他纠纷解决渠道的合作共赢,建立健全诉调对接机制,落实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业务的工作职责。
通过人民调解制度践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强化行业自治,有效夯实了基层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和方法。调解的过程就是说服和教育的过程、明确规则的过程、尊重规则的过程,调解员引导当事人双方充分讨论、描述不同假设,提出不同解决方案以及对应的结果。经过对事实的客观呈现,对结果的对比分析,帮助当事人进行决策。
四、作为一种机制,调解促进当事人求同存异
通过调解倡导情、理、法的结合,强调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解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人民调解通过基层群众自己化解民间纠纷,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和自我完善。尊重道德、舆论和习俗惯例等社会规范,实现自治、法治和德治结合,建立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
面对纠纷,调解员入情入理的反复劝说,双方一定会同意“和平解决”。“冤家”聚头,调解员首先应当要求双方签订《申请调解协议书》,承诺在调解过程中,根据事实陈述,不激化矛盾;尊重对方,双方轮流发言;调解过程中讲道理,达成的协议即时履行;纠纷解决了,不记仇,握手言和。当然,调解员还应当强调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严肃性。
调解前的程序非常重要,是因为调解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所以,应当做好调解前的扎实准备。自愿不一定是完全自发产生的,而是当事人理解调解程序、了解调解文化,尤其是认识到调解的本质之后的选择。即便纠纷最终没有得到化解,通过调解程序缓和双方情绪,教育当事人和平解决纠纷,也是调解价值的体现。调解员对当事人的教育内容丰富,不仅包括引导当事人选择快捷、有效的方式解决纠纷,还包括坚持诚信原则、尊重对方当事人、换位思考、达成谅解等等内容。
调解过程中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充分认识到利益、友谊、情感、安全等综合价值。坚持整体原则,杜绝简单化、极端化。关注未来的发展,只有照顾到对方的利益,才能成为相互的朋友。面向未来解决纠纷,淡化冲突和矛盾。调解过程中坚持效率优先的选择标准。考虑矛盾和纠纷发生的背景,给对方留下机会,给自己留有余地。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利益共同体的思维导向。
回访程序是纠纷化解后一个月内对当事人的电话、短信、微信甚至当面访问:问题是否得到彻底解决,当事人对调解效果的评价,对调解的意见和建议,调解员对当事人的鼓励、关心和支持,等等。当然,获得对调解工作效果的评价,也有助于提振调解员的信心,改进工作。回访是人民调解不同于其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又一特点。
总之,人民调解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践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行业治理的有效途径。新时代既要加强调解理论研究,推动制度建设和完善,也要加大调解案例的系统总结、梳理和运用。和合文化是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基础,充分发挥调解功能才能促进基层治理体系的完善。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探索14亿人民和谐相处之道。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需要大力推动新时代人民调解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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